未经批准而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在申请材料、企业章程、市场计划报告书、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推销合同样本、验资报告、与银行签订的使用保证金协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通过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违反此项规定,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以五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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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员存在未经同意强行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成交前未向消费者介绍退货制度,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售货凭证等情形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一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报酬额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此外,《条例》还规定,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最后,《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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