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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谈传销

时间:2008-11-23 23:55来源:互联网 作者:反传销反非法直销 点击:
导读:传销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其深层动因与潜在危害同构共生,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如何让群众清醒、客观地认识传销的特点、本质和危害,从而远离传销?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对传销活动进行了全景式的解读和剖析。   1 本质:“杀熟链”+...
传销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其深层动因与潜在危害同构共生,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如何让群众清醒、客观地认识传销的特点、本质和危害,从而远离传销?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对传销活动进行了全景式的解读和剖析。

  1 本质:“杀熟链”+“下钱上流”

  传销源于直销。它最初出现在美国,后传入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直销由于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而迅速传播。但因其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它在发展过程中,很快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

  传销究竟是一种什么经济现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后刘仁文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传销或变相传销是一种不健康的经济现象,因为:第一,传销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了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第二,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自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第三,传销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对参加者承诺的利润回报远远高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违背了经济规律;第四,这种组织的有效奖励方式来自于增加新会员及其投资,而非来自于销售真实的商品给实际使用或消费这些商品的人,它并没有实际买卖真实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其本质就是一种财富从下线流向该组织创办者的内部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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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仁文说,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直销传入以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传销或变相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务院于1998年4月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国务院通知发出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5年8月,国务院又正式制定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法规。

  那么传销组织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社会组织呢?

  “传销组织是通过欺骗手段将一群人聚集在一起的组织,是反社会、反文化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说,“他们将人拉入团伙后,采取打骂、侮辱、 ‘洗脑’等方式,严格控制精神和人身自由,这类似于邪教组织,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传销组织的形成缘自于人的贪婪本性,缘自于贪婪战胜了人格、尊严和价值观。”

  夏学銮特别指出,“网络”在社会学意义上是积极的,是一种社会支持系统,它对社会弱势群体、社区成员有很好的保护作用。而传销中的“网络”是消极的,这个“网络”利用了人际关系,是建立在欺骗、背信弃义、不道德的基础上,这样的社会网络不允许形成和扩散,要给予坚决的摧毁。 本文来自110hn.cn

  夏学銮教授认为,这种发展熟人为下线的现象就是常说的“杀熟”。

  对于在传销组织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利益是原动力”是如何体现的这一问题,刘仁文认为,首先,那些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抓住一部分人急于致富的心理,对其进行诱惑。被骗的传销人员加入后,因为缴纳了入门费,为挽回损失又去骗别人,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大量的人员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其次,绝大部分参加传销或变相传销的人都是因其本身经济状况不佳,想改变自己的处境。在没有其他机会可以改变自己命运的时候,传销所允诺的短期暴富正好迎合了他们的期望。

  2 模式:“精神控制”+“病毒式扩散”

  大量事实显示,传销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夏学銮教授认为,这部分群体更需要金钱,更有发财的梦想。但他们一方面没有资金、没有技术、没有文化,另一方面认知上存在困难,鉴别能力有限,所以难免会被“致富神话”打动,陷入传销网络。

  “这个群体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他们也后悔,但是钱已经交了,他们又无能为力,惟一的解脱方式就是发展下线,继续去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就这样逐渐编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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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骗子网络要将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的人聚合在一起,必然需要某种强大的力量来控制。“这种强大的力量就是精神控制。”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法律心理学研究所所长、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马皑博士说,“精神控制”简而言之是用某种理念、机制、群体目标对个体的心理与行为实施约束,使人心甘情愿地去接受和遵从。

  作为研究犯罪心理学20余年的学者,马皑几年前就将传销活动纳入了自己的研究范围。“精神控制可以使人放弃原有的东西,产生观念、态度、行为上的改变,这种改变可视之为‘洗脑’的结果。”

  马皑的研究表明,传销活动中的精神控制有一套完整的过程,一般有五个步骤:

  树立一种信念———告诉你所从事的是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伟大“事业”,是不可多得的创业机会。把握这个机会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都是有利的,可以得到利己与利他的双赢效果。你去“拉人”,说服别人参加,是在为别人提供赚钱的机会,即使手段上可能有欺骗,但目的是良好的。通过不断的灌输,消除心理上的障碍,尤其是罪恶感。

  鼓吹一种精神———创业是艰苦的,艰苦的生活是对精神的磨练,也丰富了人生的经历,凡成大业者必须苦其心志、饿其体肤。当团队中的所有人,不分职业高低,都投入到这种磨练时,不仅可以锻炼你的意志,而且可以强化对团队的归属感。 中国反传销www.110hn.cn

  制造一种氛围———一是感情氛围,让每一个参加者体会到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得到的情感互动,用温情去打动你、融化你,使你忽视温情背后的自私目的;二是相互激励的氛围,不论你的实际能力如何,所有的人都给予你充分的肯定和赞赏,激发你的自信心,使你产生情绪的亢奋和自我评价的错觉;三是共同努力和参与的情绪氛围,每一个人都无比热爱这一事业,让你在群体气氛中体验到奋斗的快乐。

  设立一种目标———通过对榜样的宣传,灌输成功的范例,强化学习榜样的自觉性。同时,设立递进的心理陷阱,告诉你离成功只差一步,需要的是努力再努力、坚持再坚持。而一旦签约,等同于套上了枷锁,首先希望收回成本,而一旦这一愿望成功,又会强化自信,加速对“传销致富”理论的认同,更加努力地去开展活动,动机和态度上不断升级。

  建立一种机制———表现为惩罚与奖励的运用。对拉来下线的,及时兑现奖金;对怀疑动摇的,实施各种制约。通过群体效应,实现相互之间的监督和鼓励。


  马皑博士说,这几个步骤是在讲课、交流、晨练等一系列活动中完成的,其作用在于首先否定原有的自我,倡导所谓重新认识自我的理念,在潜移默化的群体互动中塑造新的自我,增强参加传销的信心和勇气。 中国反传销www.110hn.cn

  马皑认为,传销组织对传销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一是迎合大学生切身的需要,抓住了大学校园生活中最缺乏的东西,比如创业、择业、赚钱的机会;艰苦的意志磨练和具有内聚力的团队精神;相互帮助与鼓励的情感互动等等。二是利用了控制和转化人的心理学原理,通过灌输、暗示、从众、情感互补、相互制约等因素的作用,发挥群体的功能。三是虚拟事实,通过意志磨练和自信心提升,让你感受到传销组织的所谓力量,对组织产生心理上的归属感,心甘情愿地为之服务。

  传销是如何将一个个人发展成一个成千上万人的网络?“传销”中的“传”是关键。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金兼斌告诉记者:“传销”的“传”还是指传播,但是一般属于“人际传播”。通常传播的内容是信息或知识,但也可以是有形的东西,如某类产品在人群中的使用情况。

  金兼斌对传销中的“传播效率”问题尤为关注:“传销组织虽然是一种人际传播,但这种传播的效率很高,其背后实际上是一种类似原子链式反应的那种指数式增长扩散模式,或称‘病毒式扩散’。这也是为什么随着技术和媒介的发展,基于人际传播的社会网络分析显得越来越重要的原因,因为人际传播具有一种正向循环加速扩散的潜力。” 110hn.cn反传销联盟

  3 危害:社会公害+信任危机

  金兼斌认为传销和一般的人际传播又是有差别的,“传销的单向性、意向性更强,即分上、下线;一般的人际传播,传播发生双方在很多情况下是对等的、双向的。在这个意义上,传销这种‘人际传播’本质上是一种说服式传播。”

  “这里的关键是,传销说服过程中伴随着‘承诺’,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欺骗性?”金兼斌解释说,“因为从传播动力来看,被吸引和承诺是人们接受传播的重要原因。传销中传播的东西,是这种具有诱惑性的‘承诺’。但实际上,这种‘承诺’的实现是有前提的,甚至是不择手段的,是承诺者本身无法兑现的。”

  传销活动对我国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和不良影响,已成为社会公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长熊一新教授对此进行了归纳: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同时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破坏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还会引发、滋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伤害、违反暂住规定、偷盗、抢夺、抢劫、卖淫、械斗等治安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本文来自110hn.cn

  传销或变相传销对社会治安影响巨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的打击更为致命。刘仁文告诉记者,传销者大多发展熟人为下线,其结局往往是好友反目、亲朋成仇,不仅让参与传销者蒙受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从根本上瓦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冲击社会伦理底线,引发社会信任危机。“这将使本来就已经稀缺的诚信美德从根子里被蛀蚀和抽空。”

  刘仁文补充说,按照西方学者福山的观点,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社会资本”,相反,一个人们彼此不信任的社会,必然造成经济成本的上升。

  夏学銮教授说,这些上当受骗的人,感觉已经上了贼船,心里总想再捞回来,再去骗他的朋友、同学、同事、亲戚、老乡等。在这个骗的过程中,人的道德、良心泯灭了,但这样他会从心理上得到平衡。于是,这样的恶性循环就形成一个“杀熟链”。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最小的构成单元,是社会的细胞。人际关系中的粘着性、凝聚力,依靠的是私人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有了这个人际关系,社会才能更加粘着、更加抗压。“传销对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爱情、感情等的破坏,是极其巨大的、惨烈的。”夏学銮对此深表忧虑,“如果家庭关系在传销活动中破坏了、解体了,人没有了最后的‘巢’、‘窝’,没有了最后的壁垒,那就势必会动摇社会的基础,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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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抗击:联手行动+“反洗脑”

  经过近几年对传销活动的不懈打击,过去曾出现的公开性、规模性的传销活动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目前传销活动的特征主要呈现为:传销组织窝点的隐蔽性,组织成员的分散性,组织形式的严密性,联系方式的单一性,传销人员的外籍性,发展渠道的亲友性,对“人头”传销的依赖性,组织主体的个人性,传销对象的特定性等。

  什么样的治安环境容易成为传销活动的温床?熊一新教授认为集中在外来人口聚集的地方;人口管理特别是外来人口管理较弱的地方;出租房屋管理漏洞较多的地方;社情治安信息收集掌握较差的地方;对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宣传不到位的地方;社会治安比较混乱的地方。对传销活动缺乏认识的人群和求财心切的失业、求职、退休人群容易被蒙骗参与传销活动。

  在打击传销活动过程中,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主任、教授陈祥民指出,这一直是工商部门与公安机关“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在打击、处理传销的具体实践中,行政执法主要依据1998年出台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刑事执法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内容来自www.110hn.cn

  陈祥民建议,在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与公安机关要联手行动,共同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工商部门把传销一概作为行政违法案件来“降格” 处理,同时,也可以避免工商部门单独行动后,发现有犯罪嫌疑再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人为地造成打草惊蛇或证据的灭失。由于传销活动一般没有财务上账,加之资金流转极其诡秘,所以存在取证难、界定难的情况。

  “因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注意强化证据意识,把‘数额’证明到位,进而实现案件能立、移送能诉、诉讼能判的最佳法律效果。”陈祥民说。

  针对传销组织在被打击查处后的再生和重组能力特别强、传销人员的滞留和回潮现象较普遍的情况,陈祥民指出,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由于传销人员众多,查处传销案件的成本较高而成功率较低;另一方面,查处结果不是很理想,从全国已经审结的案件来看,传销组织头目判得较轻,大多判了缓刑,对其他传销人员形成不了威慑、警戒作用。

  经过“洗脑”后,传销人员往往对传销深信不疑,认为可以实现发财梦。政府在查处传销组织后,对传销人员采取教育、驱散、遣返时,因为没有进行“反洗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传销人员的思想问题,所以出现过被遣送的传销人员在大客车上高唱《重头再来》的情景,也出现了很多“卷土重来”或“易地再干”的情形。 内容来自www.110hn.cn

  陈祥民教授呼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反洗脑”研究,加大对传销危害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对一般参与传销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门的思想教育。

  “实践证明,防范、打击传销活动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十六字方针。”熊一新表示。

  金兼斌认为,让人们远离传销,宣传上要有一系列的诉求。“具体到反传销宣传,如通过揭示传销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诉诸读者的恐惧、厌恶等情感;也可以诉诸理性,如揭穿传销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和不当做法。当然,为了增加报道和信息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可以采用传销受害者现身说法的方法。”除此之外,他建议多介绍其他国家的有关管理方法和法规设置情况。
(责任编辑:反传销反非法直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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