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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身自由 湖南省判决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

今天上午,望城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尹觉飞、胡雅萍、安静、赵长江4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来,我省判决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案。
  
  望城县法院审理查明,尹觉飞(重庆人),胡雅萍(山东人),安静(重庆人),赵长江(内蒙古人),年龄均在22岁至24岁之间。2008年8月以来,4被告人以推销某公司化妆品为名在望城县高塘岭镇刘家塘村、胜利村等地组织多人从事传销活动。在没有产品实物的情况下,该组织要求参加者每人交纳2800元购买虚拟产品以获得会员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并控制参与者人身自由,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4被告人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审判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以前,我国仅有《禁止传销条例》这一行政规章可对传销人员进行处罚,修正案的实施有利于加大对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分子的打击。

(责任编辑:反传销反非法直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