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枣庄经侦部门全年共立非法集资案件6起,涉案金额1.8亿余元。基本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因企业生产或其他原因需要资金,面向社会人员高息吸收存款。如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张某某以枣庄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支付高于银行数倍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人员吸收存款近1亿元,用于家具厂经营、支付高额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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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的情况,枣庄经侦部门特向社会发布预警。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狭义上的理解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式: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的;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的;
5、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植、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6、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代管、代养、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7、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8、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9、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10、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11、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 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4、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投资时,应向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法人等情况,辨别真伪,尤其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切勿轻易相信,以防上当。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固定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表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责任编辑:反传销反非法直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