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并致他人死亡,近日,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2015年,被告人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余国健(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在江苏省镇江市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推销拟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份产品获得加入资格,随后将人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该组织发展新人后,采取收缴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现金以及派人监视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对成员“洗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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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天津天狮”公司搬迁到湖北钟祥发展。2017年8月4日,该组织在钟祥市发展湖南籍大学生林华蓉的过程中,采取控制人身自由、没收手机等非法方式,诱导林华蓉参与该组织,并施以精神压力,最终导致林华蓉跳河死亡,后该传销组织34名成员全部转移到湘潭县易俗河镇继续进行传销活动。2017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包括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余国健等四人在内的38名传销人员全部抓获。 copyright 110hn.cn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造成被害人林华蓉跳河自杀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被告人李旭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蔡权汛、李顺彬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