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网络平台是国家支持的平台,也是创业的平台,以后是会上市的,上市了我们这些股东都可以分红”,看似华丽之词,背后实质是为粉饰一个传销网络平台所捏造的谎言。近日,浙江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张某、曹某、周某获刑。
该传销团伙不是利用实物推销而是利用一种隐秘而不公开的手段——网络平台传销,参与人员交纳一定费用取得会员资格,然后再拉人发展下线,如此炮制,这一切流程都在传销团伙建立的网站上完成。
2014年,宋某(另案处理)和赖某(另案处理)建立了“云讯通”组织,并设立“云讯通”普通会员网站以及股东会员网站,采用极差制、双轨制等方式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
该网络平台传销模式:以公司上市后分享创业致富为诱饵,没有具体实物交易,要求加入者缴纳100元注册费,再缴纳700元(后涨到770元)购买500报单币即可注册一单,成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可通过发展会员形成不同的层级,以发展会员的层级数、下线会员人数来计酬返利,获得直推奖、层碰奖、点碰奖等动态奖励。普通会员、股东会员通过将动态奖励得到的电子币转换为报单币,为其发展的下线报单后变现获利。
2015年1月,张某经上线介绍加入“云讯通”网络平台,并注册成为会员。张某在乐清地区通过组建微信群转发云讯通的传销信息以及面对面推广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先后发展了曹某等人。张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人员144人以上,层级达到29级;曹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人员92人以上,层级达到26级。2015年5月,周某经上线曹某等人介绍加入“云讯通”网络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人员43人以上,层级达到24级。
法院认为,张某、曹某、周某依托“云讯通”网络平台,以平台上市可分原始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曹某、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不等。
(责任编辑:反传销反非法直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