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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商”传销组织启东地区负责人被判刑

时间:2012-05-28 16:46来源:互联网 作者:反传销反非法直销 点击:
导读:江苏启东法院今天一审判决了明明商传销组织启东地区负责人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6月,耿某经人介绍,成为了明明商传销组织成员,并在启东发展下线。耿某向启东民众宣传明明商组织响应国家扶贫政策,让人过上幸福生...

江苏启东法院今天一审判决了“明明商”传销组织启东地区负责人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10hn.cn

  2011年6月,耿某经人介绍,成为了“明明商”传销组织成员,并在启东发展下线。耿某向启东民众宣传“明明商”组织响应国家扶贫政策,让人过上幸福生活,交纳会费4010元成为会员后再发展两名下线,并促使每名下线不断发展下线,3个月后会有巨额回报。随后7月至12月期间,耿某及其下线先后在启东发展“明明商”传销人员,形成会员达130人、会费收入人民币52万余元的“明明商”传销组织。耿某系启东的“无首”(“明明商”传销组织各地区负责人)等级,在“环民”(新入会人员)、“薪种”(发展两个下线的会员)之上,负责启东“明明商”传销组织会员登记申报、会费收取及将会费汇至南通、北京等地的管理事务。
  2011年8月开始,大连等地的“明明商”传销组织相继被警方查获,相关负责人被捕。为逃避查处,南通“明明商”组织于2011年12月22日,用会员交纳的会费人民币300万元注册成立南通明明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使明明商形式合法化,实际无实物销售,被告人耿某系该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负责统计工作。同年12月29日,南通市公安局实施集中行动将耿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缴纳费用入会后能获取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进行统一管理,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反传销反非法直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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