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员会今(15)日委员会议通过,庆云事业从事多层次传销,在参加人终止契约时,不当扣除商品价值之减损,且未依公平会处分书意旨停止违法行为,再次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2第2项规定,因而处庆云公司新台币60万元罚锾。公平会表示,依公平法第23条之2第2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在参加人终止契约时,应买回其所持有商品,依法虽可扣除商品价值减损,但需就实际取回商品程度予以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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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指出,庆云公司之前即曾因参加人终止契约退出退货时,对于参加人从未领取所购的骨灰罐者,径自扣除骨灰罐之价值减损,违反公平法经公平会处分在案,但庆云公司在收受处分书后,并未停止其违法行为,仍然继续对从未领取骨灰罐的参加人在终止契约退出退货时,扣除商品价值减损,因而再次遭公平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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