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该院首例以该罪名判决的案件。
110hn.cn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了解到深圳市月朗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的“月月爱”牌卫生巾实行会员制,并按发展下线会员的多少进行计酬。何某见有利可图,便邀约被告人周某一同进行传销活动。2008年底至2009年4月,被告人何某、周某以推销“月月爱”牌卫生用品为名,采取介绍产品销售模式、领取奖金方法和组织会员上课等形式,先后发展会员200余名,要求会员购买产品金额达18万余元。何某从中获利8000余元,周某获利2000余元。案发后,周某、何某退出所得赃款。 本文来自110hn.cn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何某、周某能自愿认罪,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自110h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