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已成为社会的“毒瘤”。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郑重提示:
——警惕传销组织和一些所谓的合法公司、个体经营户借直销的名义,打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连锁加盟”旗号,谎称“国家搞试点”、“响应大开发号召”的幌子,以高额报酬为诱饵,采用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传销行为。 110hn.cn反传销联盟
——警惕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引诱远离学校、家庭、家乡到异地,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洗脑”等手段,逼迫他人参加传销,敲诈勒索钱财。
——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上基金投资”等旗号,利用互联网,通过网上电子银行支付手段收取加入款和发放奖金,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警惕以传销的形式,用后续加入者资金支持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此活动一旦崩盘,后续加入者将血本无归。
中国反传销www.110hn.cn
——警惕传销组织或传销骨干分子,在传销受到查处或传销链即将崩盘时,为逃避责任,推卸责任,怂恿鼓动不明真相的参与者聚众闹事,暴力抗法,制造混乱局面。 中国反传销www.110hn.cn
《禁止传销条例》节选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自110hn.cn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自110hn.cn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copyright 110hn.cn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来自www.110hn.cn
稿件来源:石家庄日报 内容来自www.110h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