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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征求意见 天津律师提出多项建议

时间:2009-01-17 17:31来源:互联网 作者:反传销反非法直销 点击:
导读: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7日电: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获悉,在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中,本市律师提出了多项建议,内容涉及特定关系人花钱买公正等一系列热点、焦点问题。 不正当利益可能...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7日电: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获悉,在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中,本市律师提出了多项建议,内容涉及“特定关系人”“花钱买公正”等一系列热点、焦点问题。 内容来自www.110hn.cn

  “不正当利益”可能引发不廉洁 copyright 110hn.cn

  《草案》将刑法第388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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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款中,“不正当利益”一词备受关注。本市律师认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说,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的本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即使为请托人谋取了正当利益,也不应当收取请托人的财物,否则就会出现“花钱买公正”的不廉洁行为。同时,“关系密切的人”这一表述不科学,建议改为“特定关系人,并适当列举。”如:同学、同乡、战友、上下级、秘书、保健医生、专职理发员及炊事员等身边工作人员在内的人,都可以认定为“特定关系人”。此外,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应该有时间限制,否则“口袋”过宽,致司法裁判上的随意性增大。建议增加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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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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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将刑法第395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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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条款在民间争议较大,由于规定不明确且量刑较轻,有业内人士认为其可能成为贪官的保护伞。因此,本市律师建议将“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中的“可以”改为“应当”,以显示责令说明来源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将“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中的“十年”改为“无期徒刑”。在“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前增加“并处罚金”。 110hn.cn反传销联盟

  细化条款追究“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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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在刑法第148条中增加了一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国反传销www.110hn.cn

  【建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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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一针对“老鼠仓”制定的条款,本市律师认为,“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不尽科学,而且处罚过于严厉。因为,建议的方式很多,比如一个炒股的人向知情人请教某某股票能否现在购买,知情人建议买入,但请教的人事实上并没有买入该股票,在这种情况下,知情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呢?因此,本市律师建议将“建议他人”改为“授意或指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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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界定权不能授予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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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为刑法第225条增加了内容,即: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内容来自www.110h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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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律师认为,“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中“的组织”表述不科学,虽然表述的本意是指具体人,但表述的结果却有歧义,因为“组织”这个主体是不能适用拘役、有期徒刑的。因此,建议将“的”删除,同时取消后面的逗号,变成“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组织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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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根据该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而行政法规不是法律。如果将传销行为的界定权力授予行政法规,就会造成上位法依下位法处罚的结果,这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相悖。在实践中,同样的行为,经批准的不为传销,未经批准的定为传销,是非界限混乱。因此,建议在刑法法条上直接规定传销行为。 (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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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反传销反非法直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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