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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传销神话

时间:2008-09-25 23:05来源:互联网 作者:隐身 点击:
导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销经营已在我国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一度被称为“经济邪教”。在政府相继出台各类行政法规严厉打击的同时,司法机关将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行为方式之一。2005年以来,山东省日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销经营已在我国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一度被称为“经济邪教”。在政府相继出台各类行政法规严厉打击的同时,司法机关将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行为方式之一。2005年以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传销型非法经营案件22件,涉案人员65人,非法经营额最高达1500万元。传销活动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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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如同电脑病毒一样,当前传销犯罪活动也在不断“自我更新”,吞噬着市场经济肌体。从两年多时间对非法传销经营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当前传销犯罪活动呈现出了如下新特点: copyright 110hn.cn

一是传销组织结构严密,行动诡秘。随着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对非法传销打击力度的增加,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形式更为严密,活动方式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往往将传销参加者带往异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实行集中居住和管理,并对其实行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的联系。为防止暴露目标,上下线之间往往秘密联系、单线联系,以各种绰号代替姓名,交易方式也以付现金为主,虽然偶尔也会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等方式进行交易,但是一般不留任何手续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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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参与人员成分复杂,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随着传销活动的泛滥和人民群众对“一夜暴富”的渴望,传销活动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和不同年龄、不同学历层次的人群。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2起案件来看,下岗工人、无业人员、退伍军人、大学生等特殊群体逐渐成为非法传销活动的主体,占涉案总人数的90%以上;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25岁以下的占70%以上,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学历有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四个层次,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的占90%以上。 内容来自www.110hn.cn

    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欺骗行为理论化。随着国家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压,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除“拉人头”以外,还以“传商品”、“加盟店”等形式进行活动,很容易使一些致富心切的群众上当受骗。传销头目对传销人员的培训,已经形成一整套诈骗理论,受骗者一旦加入团队,就会对其谎言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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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犯罪后果严重,容易导致恶性循环。传销者往往利用亲朋好友的信任,把受害人骗离居住地,再以销售某类商品为幌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他们加入传销组织。加入传销组织后,很多人发现传销是一种骗局,但由于自己已被欺骗,为了“捞本”,他们会千方百计欺骗亲朋好友参与传销。一个家庭中如果有一人参与了传销,那么他的至亲好友往往难以幸免,如此恶性循环,导致传销组织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2件传销案中,被告人所发展的传销人员几乎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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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分析 110hn.cn

    一是市场竞争和就业压力大。传销活动之所以依法盛行,就是利用了当前就业难的困境,投机取巧,以“高收入”、“好工作”为诱饵,骗取无业人员的信任。特别是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因社会阅历浅,更易上当受骗。 内容来自www.110hn.cn

    二是“一夜暴富”的思想作祟。按照传销组织内部人的说法,加入传销,一个人从穷光蛋到百万富翁最慢需要一年多时间。传销组织利用人们发财心切、渴望“一夜暴富”的心情,以宣扬“高收入”的伎俩进行“洗脑”,并让所谓成功人士交流心得,软硬兼施,直至受骗者自甘陷入传销“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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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现实生活有其生存土壤。传销组织者通常是把天南海北的人骗到某一地点进行集中“洗脑”。由于大批人员的集聚,所有生活资料都在当地选购,某种程度上会给当地带来短暂的“繁荣”。因此,某些当地政府对其采取了放任态度。加之许多群众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只要能挣钱,就给传销者提供帮助,也滋生了传销组织生存的土壤。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发现,出租房屋者往往明知传销人员的身份,仍然租房给他们居住。 110hn.cn

    四是对其打击不能标本兼治。虽然国家打击传销的力度加大,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部门破获传销案、清剿传销窝点时,对被抓获的传销分子,除非是构成刑事案件,才有可能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一般参与人员也只能是说服教育,遣送回原籍或者罚款。传销者大多是已被传销组织“洗脑”、发财心切、投资心理不成熟、辨别能力差且心存侥幸的人,一个传销窝点被清剿后,他们会在另一个地方再次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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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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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传销犯罪活动出现的新形势,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以积极应对,对症下药。 110hn.cn反传销联盟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9日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将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纳入刑事立法规范。该《批复》的及时出台,有力地打击了“传销型”刑事犯罪,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将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后,再无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这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传销型”非法经营罪造成诸多困难,如犯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限、证据规则问题、如何准确认定传销行为的性质等问题不解决,审判实践中很难做到罚当其罪。因此,应尽快完善该类犯罪立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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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传销者区别对待,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挽救失足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对顽固不化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特别是上当受骗的群众,重在批评教育、疏导劝解;对滞留在他乡的传销者,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致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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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揭示传销内幕和危害,让群众彻底认清其欺诈本质,提高对传销的“免疫力”;同时,要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致富观,打破对“一夜暴富”神话的期待。 内容来自www.110hn.cn

    (四)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公安机关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要加强与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教育群众自觉抵制给非法传销者出租民房,见到传销团伙及时举报,让传销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 中国反传销www.110hn.cn

(责任编辑:反传销反非法直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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