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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是在打击传销还是在保护犯罪?受害者举报传销反被拘留

时间:2009-05-23 16:05来源:互联网 作者:反传销反非法直销 点击:
导读:?近日我们反传销协会接到一个特殊的求助,求助者姓徐,浙江温州人,他因参与传销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河北霸州警方刑事拘留,因为他患有乙肝小三阳,霸州市公安机关没有对他刑事拘留,而是监视居...

?近日我们反传销协会接到一个特殊的求助,求助者姓徐,浙江温州人,他因参与传销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河北霸州警方刑事拘留,因为他患有乙肝小三阳,霸州市公安机关没有对他刑事拘留,而是监视居住。
  
  
   今年2月份徐先生被堂弟以到北京包工程的名义骗到河北霸州从事“广州白云艾琪儿”传销,当时因为对传销不了解,经不住传销洗脑,误认为是直销,很快投入8.7万,上了30份(每份2900元),然后又很快发展了3名下线,他们也总共投入了38份。正在徐先生踌躇满志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一次小小的事件让他如梦初醒,4月份徐先生朝“公司”要产品,领导推脱说没有产品,徐先生马上意识到自己误入传销了,于是开始了艰难的举报之路。他最先到北京工商总局举报,工商总局叫他去石家庄找河北省工商局,后来又推到廊坊市,最后他来到了霸州市公安局。
    
  
   5月8日,徐先生和他的上线堂弟一块到霸州市公安局举报,在这里事情有了戏剧性的变化,让徐先生和他的堂弟始料不及:两个传销的受害者摇身一变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当他们把事情的经过讲述完毕,警方马上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两名举报人戴上了手铐,送进了看守所,理由很简单:徐先生三名下线共投38份,非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而徐先生的上线堂弟更不用说了,所以以该罪名拘留他们是罪有应得。 110hn.cn
  
  
     值得欣慰的是徐先生的病帮了他的大忙,因为徐先生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所以免遭看守所囹圄之苦,不过还是被警方监视居住。
  
    
   听完徐先生的诉说,可以看出霸州警方对该案件的的处理方式简单、草率、甚至是粗暴,值得商榷:
  
    
   霸州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拘留举报人是完全不妥当的。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组织领导传销罪》已颁布实施,传销犯罪已经不再适用“非法经营罪”,而要打击的是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而徐先生和他的堂哥最然份数不少,但发展的人员却不多,也没有当寝室领导,并不是传销组织真正的组织领导者,看来霸州警方的法律知识实在没有与时俱进,要补课了。这样本末倒置,只能起到保护传销犯罪的作用,而不可能真正打击传销。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徐先生还有好几个亲朋好友深陷在霸州传销里,因为此次事件对该传销组织毫发无损,相反发展更加迅猛,因为他们深信自己不犯法,是政府暗中支持的。
  
  
     笔者多次去霸州解救过传销人员,亲眼目睹了霸州传销的“繁荣昌盛”,霸州警方对当地肆虐的传销活动置若罔闻,却拿两个传销受害者开刀,真的难以理解。值得一提的是当徐先生告诉警方自己愿意做内应,把该传销团伙一网打尽,可警方的回答却令人费解:那是我们的事情,不用你管。 110hn.cn反传销联盟
  
    
   霸州警方是在在打击传销,还是在打击传销受害者?   
  
  
   附录:刑法修正案《组织领导传销罪》: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容来自www.110hn.cn
  
   法律法规来源:http://www.gov.cn/jrzg/2009-02/28/content_1246528.htm
  
  中国反传销协会咨询救助热线:
  
  010-69243484
  
  010-8195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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